國務院總理李克強2015年10月21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完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推動企業加大研發力度。
那么具體怎樣完善呢?
首先,會議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除規定不宜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企業發生的研發支出均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此前《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享受加計扣除的研發活動范圍是:“企業從事《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公布的《當前優先發展的高技術產業化重點領域指南(2007年度)》規定項目的研究開發活動”。
而此次國務院會議決定采取“負面清單”的方式確定研發活動范圍——即除了規定不宜適用加計扣除的活動和行業外,企業發生的研發支出均可享受加計扣除優惠。
這將擴大可享受研發加計扣除稅收政策的受益企業。
其次,會議確定,從2016年1月1日起,在原有基礎上,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試制產品檢驗費、專家咨詢費及合作或委托研發發生的費用等可按規定納入加計扣除。
(國稅發[2008]116號)規定了享受加計扣除的費用支出有八項,分別是:
(一)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
(二)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
(三)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
(四)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五)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
(六)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
(七)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
(八)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
隨后,2013年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3]70號)增加了五項可享受加計扣除的費用支出,分別是:
(一)企業依照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為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放心保)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
(二)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
(三)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
(四)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
(五)研發成果的鑒定費用。
而本次國務院會議在此基礎上,又增加了四項,即:
(一)外聘研發人員勞務費
(二)試制產品檢驗費
(三)專家咨詢費
(四)合作或委托研發發生的費用
這將擴大可享受研發加計扣除稅收政策的費用支出。
會議還確定,允許企業追溯過去3年應扣未扣的研發費用予以加計扣除。
這表明原來因各種原因應扣未扣的研發費用,可以通過一定的程序予以加計扣除。(具體程序有待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
最后,會議確定,簡化審核,對加計扣除實行事后備案管理。對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實行歸并核算。
這意味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將由事先備案方式改為事后備案管理,這將降低企業在享受加計扣除時程序上和時限上的障礙。同時,采取歸并核算,將降低企業在享受加計扣除時的工作難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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